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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_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2024-10-29 11:50:17 40人已围观
简介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_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话题。1.广西中巴车提前报废有什么补贴?2.旧车置换的标准政策是什么?是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话题。
1.广西中巴车提前报废有什么补贴?
2.旧车置换的标准政策是什么?是否在执行中?
3.旧家电回收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1?3
4.以旧换新政策的汽车政策
广西中巴车提前报废有什么补贴?
广西有这个政策是国家性的 不是地区性的 估计就是补贴几千块 不会到上万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另外营运客车 的报废期限是 10年 最多可延长至 15年
旧车置换的标准政策是什么?是否在执行中?
4月30日晚间,上海市商务委公布了《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细则》显示,自2020年4月23日至12月31日,上海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上海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排放标准燃油新车,并到上海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
其中,《细则》明确表示,燃油汽车是指个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客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是指,符合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而享受国三柴油车报废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排放标准新车是指,所有权人购买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新客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新车购买日期以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这也是早前,上海市发改委重点围绕6个方面研究制定了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政策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将为置换用户提供更为明确的申请指导。
小编了解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产权人可以在“上海发布”微信对话框界面回复“购车补贴”,或通过“随申办APP”“上海商务”公众号中搜索“购车补贴”,在“车信盟”平台中按规定填写信息,向上海市商务委提出申请。
上海市商务委在接收申请后,会同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等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比对稽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给予审核通过,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
对经查实发现消费者本人或串通他人及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未及时退回补贴资金的,上海市商务委也明确表示,应予以追回,并视情节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今年来,受疫情影响,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出现大幅下滑,为重振汽车市场,近段时间全国各部委及各地省市先后出台了各种形式促进汽车消费政策。
据乘联会对4月汽车消费市场初步统计数据显示,4月份车市回暖明显,较3月的前四周同比下滑42%的增速改善很大。由此可见,政策已经对车市回暖发挥了作用。
眼下,上海市正在全城举办“五五购物节”。针对汽车消费市场,上海市相关部门除了推出上述燃油车置换补贴之外,还推出了增加牌照供给、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充电补助”等。各家车企也分别制定了相应优惠购车活动方案。
对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而言,当前市场中的多重政策频频推出无疑是一个巨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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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家电回收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1?3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 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此次《细则》中,规定了四大类符合补贴标准的车型。一是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二是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三是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四是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消费者,都能获得3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补贴金额。 据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因此,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明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以旧换新的政策刺激了商用车市场供销两旺。记者在卫津南路一家微车4S店了解到,店中微面的销售情况异常火爆。这主要得益于厂家借着国家旧车置换政策的东风,又推出了旧微面更换新车的活动,吸引了大批旧车客户到店咨询并购车。 车型 每辆补贴金额(人民币) 报废中型载货车 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 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 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 5000元 车型 每辆补贴金额(人民币) 报废中型载货车 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 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 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 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3000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 6000元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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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政策的汽车政策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9年7月13日正式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编辑本段]以旧换新办法适用的汽车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编辑本段]《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以旧换新的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包括报废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2类车辆并购买新车的单位和个人。报废汽车的车主与换购新车的车主名称应一致,购买新车没有限制,但报废车辆有具体规定,老旧汽车指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中型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和轻型载货车、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补贴标准按型号每辆4000-6000元。黄标车是指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附件一“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补贴标准按型号每辆3000-6000元。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携带《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的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已享受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换购新车没有专门限制条款,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什么品牌、什么型号、什么厂家的都可以,可以报废丰田的,去购买大众的;可以报废载货车,去购买载客车。 北京市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将于8月24日起正式受理申请。北京市将于8月24日起正式受理汽车以旧换新的申请。由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与北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同时执行,在这一阶段,车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其中一项补贴。已经选择较低补贴的车主还将于近日享受差额补助。
山西省
以旧换新补贴工作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正在讨论完善中。
福建省
福建全面启动汽车以旧换新拉动百亿内需。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拉动内需,福建省目前已全面启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公布并开始实施《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贴范围为,在二00九年六月一日至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车型分别为三千元至六千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福建有关部门从八月中旬起联合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车主的补贴资金申请。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前,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申请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者财政部门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云南省
云南省将于本月下旬正式启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本月14日起发放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从17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启用新证就是为了给云南省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打好基础。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扩大了补贴车型范围,一些私家车也有望纳入其中,并提高了补贴标准。
云南省4部门联合发文8月下旬受理补贴申请
为配合云南省即将启动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2009年08月13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要求省内各级经委主动联系财政、环保、公安部门,抓紧落实经费、人员、场地等工作,尽快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于今年8月18日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以确保8月下旬开始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好了,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